被告人李明哲供述網名為「程俊哥」曾謀求搞武裝革命。經核查,「程俊哥」真名程旭芳並未涉嫌暴力犯罪,李明哲反映情況不屬實。
被告人李明哲供述鄒太盛,「廣州smile」等網友在QQ聊天中提到武裝暴力的內容,經核查,因線索不清,暫未發現相關犯罪事實。
下面出示證人程旭芳的證言證明,程旭芳網名「程俊哥」,其在與李明哲QQ聊天的過程中,曾向李明哲要求為其武裝暴動提供資金支持,但之後程旭芳並未實施犯罪。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到案後能夠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有悔罪表現。被告人李明哲揭發他人涉嫌犯罪事實的行為,經查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條件,不構成立功。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