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律師公會理事長
就司法弱勢部分,個人認為不應把勞工獨立變成一個「弱勢」的族群做討論。從圖表來看,精障或心智欠缺、外配、原住民,他們連本身表達自己的狀況都有能力上的困難,無法讓法官檢察官了解他們的意思,此部分要要解決的方法為讓他們立於與一般民眾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勞工的溝通能力沒問題,而且法扶還有專案處理勞工問題,因此我認為勞工部分不需要成為一個獨立的弱勢來作討論。至於勞工法庭,應該是法官本身職能的問題。不應該放在這裡討論。
瑋婷說得很好,在其他社群的意見,當然是放進法律社群中,讓法律社群設想是否做得到、是否能做得更好,畢竟法律人本位是不行的;但對於篩選出好法官表揚、壞法官退場的機制,恐怕還是要類似陪審制委員機制,法律人不過半或許可以!
法律社群的好法官與一般人的好法官的觀感相同部分,當然沒問題,但若有差別的部分,就需要去努力的部分,努力的方向應該是由法學去教育民眾,而非任意由法律社群的觀念去趨近一般民眾的方向。
法律人所認知的好法官,與一般人認定的好法官有落差,這有兩大面向問題,其一,法治教育推向民眾,讓民眾觀念更貼近現行法;另一個面向則是法律人都能認同的好法官!同時去思考一般民眾與法律人對好法官的想法,恐怕無法有定論;法律人所認知的好法官,與一般人認定的好法官兩者,是否應該分開討論,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