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就檢察官之人事改革(三之二)提案一及提案二,表示意見如下:
一、本二提案就檢察官之身分保障有三個方案,⑴制定司法官法(法務部、陳瑞仁委員提),⑵制定檢察官(署)法(民間團體提)⑶準用「法官法」部分條文(陳瑞仁委員提),本組主張⑶準用「法官法」條文。理由如左:
㈠司法院早在民國七十八年開始研擬「法官法」草案,歷經多年開會討論及幾次修正,已在八十七年六月定稿並函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院之所以訂名為「法官法」,是依據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及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等規定而來,立法目的在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並保障其身分地位。
㈡目前檢察官與法官雖然經同一考試,一起受訓,官職等也相同,法界也併稱為「司法官」,但是,檢察官的職務是代表國家實施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