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那個崇略委員說,裡面、開會的人裡面只有他是檢察官,那、因為我、我雖然同時是法務部幕僚,但是因為我也是檢察官。那我現在先跳脫法務部幕僚的身分,那再跟大家報告說,我自己之前在、從事大概十年檢察官、十幾年檢察官工作的時候我的作法。那剛剛有提到說,被害人的資訊這部份,那如果是我承辦的案件,譬如說相驗案件,如果有經過覆驗的話,就是說有解剖的話,那我自己的做法是,我一定會再開,等解剖報告回來之後我會開庭,把死者家屬傳來、跟他講,那個解剖的結果,還有解剖的、就解剖的結果,然後判斷死因的狀況是怎麼樣。
對那、呃,因為我現在都以我一個個人身分發言,然後我想,我的想法大概是跟姚檢察官一樣,就是說那個資訊的揭露或是不揭露,其實應該要給予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比較彈性的空間,因為我們並不是說什麼資訊都不揭露。那像剛剛秉慧委員在講的所有,譬如說那個物證到底要不要揭露,其實以我自己在當檢察官的時候,我會覺得說,如果我有釐清的必要,我會揭露,就是我會把卷裡面的證據提示給被告或是告訴人看,那目標就是為了要發現真實。所以我想要再以個人身分強調的就是說,我覺得應該,就在偵查中資訊揭露這一塊,應該要給檢察官一個比較彈性的空間啦,就是說一樣就是依個案處理,到底,去判斷說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