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關係,會後我會找你。
非常高興來到這個會場,那麼我也很樂意就我的這個有關調解的這個整個經驗,向各位提供意見。我先說我是台灣高等法院2008年成立醫調制度的第一屆委員。到現在還是委員。第二呢,我是台北地方法院的調解委員,我現在也是民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中心的調解人。
就如同剛才賴委員講的,你要當調解人應該有一個進場資格,所以我在2008年到美國加州,受了美國調解人的訓練,四十個小時。然後呢,因為我擔任調解中心的這個主席,所以我引進新加坡的這個講師到台北來,授課四十個小時,我要說的就是,我在這邊可以講,在第四組所謂談親近跟友善的司法的話,調解是最好的方法。這麼多年來,我擔任律師很久了,這是秘密不能講。這麼久以來我覺得能夠對當事人最尊重,能夠不滿意但能夠接受的方法只有調解,仲裁不是、訴訟也不是。所以我現在是調解本位中心。請你打到我的PowerPoint第四頁,第四頁。
在第四頁各位看到的是當事人的參與程度,那麼在調解裡面當事人的參與程度很高,我們就以台北地方法院的相關規則來講,他可以合意選擇調解人,他可以拒絕調解。那麼在中間一個態度不好的調解人,絕對不可能調解成功,所以呢,他一定要用親近的態度去幫兩造當事人調解,除了親近的態度以外,他還必須有耐心的去聽當事人講什麼,還要懂得調解的理論。什麼叫促進式的調解,什麼叫評價式的調解?另外他還要技巧,怎麼樣切蛋糕,誰切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