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論:採取甲案,是否以丁案為終結目標,不作決定,俟甲案實施之後,再行決定,但目前應檢討各廳存廢,並讓各級法院行政及人事獨立。
二、理由:
㈠符合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憲法第七十七條明文。
㈡排除終審法院之上,仍有法院之疑慮。
㈢司法院實質上即為法治先進國家之最高法院,只是分庭辦案而已,與憲法原來設計之精神相合。
㈣各級法院在行政上不相隸屬,法官之遴任,除考試錄取分發之初任法官外,由各法院法官會議決定,並考慮讓律師公會代表參與遴任工作;廢除庭長制度,法院院長設定任期,由法官選舉,逐漸形成法官無階級之觀念。
㈤法院由法官自治,可建立法官對法院之歸屬感,樹立法院風格,藉以提昇裁判品質,袪除法官以任職審級定榮譽之觀念,提昇法院裁判公信力。創造人民合意選擇法院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