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院可以直接處理,不必提到國是會議者,有列表如附件二,大部分司法院都可以直接處理。進一步須討論者如下:
編號63「訴訟結構的檢討,如落實對抗制訴訟制度等」,因為事涉刑事訴訟結構部分,將來需法務部配合。
編號71、73、83、84、89可能要進一步評估。
編號71「增加家事事件法官與調查官之員額,並另立家事法官之管考標準」,因為目前已有家事法官管考標準,較無問題。但對於增加家事事件法官與調查官之員額,除了受限於現在總員額法外,須考慮工作負荷情形,可進一步評估其必要性。
編號73「專家證人制度的強化」,建議本題修改為「專家證人制度的建立」,因為目前制度只有在性侵害防治條文有專家證人制度,其他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都沒有這項制度。若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對於現行證據方法會有些改變,即目前訴訟法只有證人或鑑定人,鑑定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機關,如果是機關就無法請其到現場訊問,自然人就可以,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就是鑑定人比照自然人,可以直接在法庭詰問,這樣的制度將在現行二元證據方法外採第三個,會特別與法務部研修,請專家進一步設計。
編號82「攸關公私之非訴訟程序應有再抗告至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機會」,本題司法院可以做,文字可能有誤繕,應是攸關「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