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如果是送請教育部參考之建議案,則文字尚須修正。
本人程序發言,請問七人協調小組,任務為何?係將大家發表之意見,整合作成結論?還是為大家交待將未討論之議題,為向大會交待,授權七人小組對尚未討論之議題,形成共識。
檢察官是否為準司法官應先予釐清。
一、檢察官係司法官,但與法官之職務性質不同,不宜準用「法官法」之規定,亦不宜與法官合併訂定「司法官法」,而宜以專法「檢察官法」明定其司法官地位及公益代表人身分,並執行法院組織法所賦與之任務。
二、「檢察官法」應就檢察官之任命、身分保障、免職、停職或調職,職權之行使,及按年資採單一俸給制度等加以明定。
三、法曹之養成及訓練,不應阻礙法律學研究所學生之研修及深造機會。
本人針對下午的兩個議題表示本人之淺見:
一、以法官自治方式分配審判事務,其他法院行政事務,仍由各法院長綜理。如由法官會議集體管理,將形成有權無責,並不適宜。
二、應積極規劃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分設專業法庭。例如:設公平交易法專庭、土地法及建築法專庭、智慧財產法專庭等。並應定期實施在職訓練及進修。
一、贊成法官、檢察官、律師合一考選、養成制度。
二、候補法官候補期間應爲五年,前三年僅得擔任上級審法院之助理法官,第四年擔任合義庭陪席法官,第五年擔任簡易庭法官或受命法官。
三、司法官訓練所應改隸司法院,以確保其爲司法體系組織之一環。
四、法官爲特殊職之公務員,爲確保其獨立審判之地位,應制定法官法以規範其法律地位,不應有官職等之分,按年資採單一俸給制,不另給付司法專業加給。
二、候補法官候補期間應爲五年,前三年僅得擔任上級審法院之助理法官,第四年擔任合議庭陪席法官,第五年擔任簡易庭法官或受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