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任法官、檢察官甚難淘汰,應可同意評鑑制度:
剛才莊次長提到實任法官、檢察官難以淘汰,本人曾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前後二年,頗有同感。有些法官品德、操守不佳,但能取巧,難以取得其違法事實,而加以淘汰,只能以言語、態度使其難堪、羞愧。例如最近推動之庭長任期制,多數人認為理所當然,然既得利益者極力抗爭,司法行政單位與人審會委員往往近身肉搏,受傷慘重。
二、輿論監督,鎖定焦點:
所謂人事,應就個案法官逐一討論,適任與信任應有所區別,適任者乃屬客觀評鑑,信任者為主觀之認知。民意調查中百分之九十的律師認為該法官好,即為信任;若百分之九十之人認為該法官並不適任,則須有客觀事實,始得予以認定。
三、放寬懲戒事由:
法官評鑑之目的在於淘汰不適任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懲戒或禁治產宣告者,不得免職。刑事部分剛才已提到難以找到證據,如同朱檢察長所言,如欲發生形成效力,恐怕須有相當事證,始得予以淘汰。因此,本席建議對法官信任度有損之事由,應由監察院及公懲會予以明訂若干失職之事由,如遇有法官有此事由時,則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