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各位大法官。本部對於本件聲請釋憲案,以關係機關身份出席言詞辯論,敬表謝意。本案肇因於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辦婚姻登記之案件,適用民法有關限制同性別國民不得訂立婚約或結婚登記,認有牴觸憲法之疑慮,爰聲請釋憲。戶政為庶政之基礎,舉凡國家各項業務及施政規劃、擬定,均仰賴戶政資料為依據。民眾之就學、就業、應考,亦據以公證人民身分,以利公私機構據以配賦權利義務,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部為戶籍法主關機關,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之種類、程序、核發證明等事項。依戶籍法第四條規定,戶籍登記可分為身分登記、遷徙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登記等六大類。
戶籍上之身份登記大多為民事身分登記及原住民身份登記,民事身分登記包括出生、收養、結婚、離婚等,因民法未全面採取登記主義,解釋上如依民法之規定,已具一定實質、形式要件,並不因未辦登記而否定其效力。例如收養,收養關係於法定裁定時即生效力,收養登記僅為證明及公示之作用,並非收養關係成立之要件,所以戶籍法並未規範該等身分之實體要件。身分關係之實體要件均由法律規範,例如結婚、收養、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均係於規範,若發現不符合或未具法律實體要件者,依戶籍法應為撤銷之登記。戶籍登記僅能就已符合法律事實予以登記,尚無法創設法律身分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