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我接續說明,那有關於第一項,強化專業偵查度,賦予檢察官組織專業……偵查團隊的法源、偵查技術的革新、學習,以及分案方式的調整,這個部分我們是有參考台南地檢曾經有組成過「環境犯罪防治結盟」,是結合檢方環境稽查,警察跟民間環保團體等,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板橋地檢也有「環保犯罪查稽中心」,法務部也曾經成立「打擊民生犯罪小組」,那這些都有取得相當的成效。我們認為是有效的,應該賦予它這個組織的法源。
那第二個部分有關於「偵查技術革新」的部分,主要就是涉及到,環境犯罪通常會涉及到很高度的科技,還有通常犯罪的地點很隱密喔,不容易查到,如果可以利用一些新的科技,比如說像空拍,或者是其他的這個檢驗的方式,都可以有效地來蒐證,還有以後在法庭上面的舉證。
「分案方式的調整」部分主要是因為環境犯罪它涉及龐大的組織犯罪,黑白兩道喔,而且不只是環境犯罪,有時候涉及到貪汙圖利,偽文、槍砲、毒品等等喔,如果沒有辦法一網打盡的話,切割分案偵查起訴通常效果會不大,而且通常變成是只有最弱勢、最底層的這些犯罪人被偵查起訴。至於說在上面的這些操控者,就沒有辦法被有效的來追訴這樣子。
那第二點的部分是「提升資訊透明度」,強化判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