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假性財產犯罪是否為涉及刑事犯罪為判斷問題,尤其當事人爭執的很劇烈,高檢不想承擔決定責任,就會先撤銷兩次再說。另外被撤銷也會影響辦案成績,為同儕壓力的成因。
民事糾紛告刑事,原本是列兩個,可以寫的更清楚一點,第一是「人民期待檢察官可以解決很多問題」,有點類似剛所說包青天文化的期待。第二個是,「人民會利用刑事來解決民事的問題」,無論是幫助他們和解或替他們整理事實。「假性財產犯罪」會讓檢察官花費很多力氣的原因是上級撤銷或同儕評價。
應付瑕疵評鑑是解法,可以先刪除。三專生制度,可以放在升官文化裡面,上三審也是相同的問題,第一次升任也要再回任。
補充職權部分:不止是上級審的問題,也有同儕壓力,舉例以台中地院的判決比其它法院長很多,是一種同儕壓力導致。另外對法官而言寫無罪比寫有罪難,也算是一種同儕壓力,所以反而無罪要進行職權調查的更多。在職權部份多加同儕壓力,包青天文化可改成民眾對司法的多元期待。
受訪問者說二審案件大,常常會有上三審或下一審的問題,調動速度快,只要一有調動,例如二、三年調動一次,案件就會重新辦起,調動頻繁會造成案件要重新審理、重新閱卷,或回任一審或上三審。也已包括去司法院或其他單位、改任庭長或審判長都有可能。主要原因就是二審的案件比較大,調動影響比較大。
法官的專業能力,可能無法跟上專庭的立法速度。現行設置很多專庭,但法官並無相對應的專業能力,這樣子的修法到法官圈內,變成是一個勞逸分配的問題。
很抱歉我還要再看一下資料。
總員額的問題,涉及太多因素,所以報告僅在最前面有描述大家覺得人力不夠,但在分析成因儘量不涉及這個部分。
「法官能力不足」、「法官助理的能力不足」分成此兩點。法官助理能力不足,有部分是法官能力不足,無法使用助理。
意見本身沒有要補充,很多問題是靠受訪者的幫忙,我才有辦法瞭解相關問題。但對心智圖有些建議,就檢察官的心智圖前端部分「警察移送案件浮濫」請改成「警察移送品質不佳」。再多補充警察能力不足,警察在個案中對法條的掌握、辦案能力不足,也可能是因為素養不足。
我認為議程第27頁第2段中關於「檢察官重複起訴而不願撤訴之問題」應不必修改,因為我對於其他司法官的訪談當中,大家認為確實有「重複起訴」的問題。就第一個重複起訴部分,網友意見只是在澄清法條,但依據受訪任意見法條之外還是有類似狀況,就此部分報告本身不用修正,就心智圖不願使用撤回起訴這部分,包括的更廣,包括錢法官剛剛所說例如起訴書比較複雜時,檢察官常有誤引證據,或把兩案併在一起或是一件案件分成兩件的狀況,有時在準備程序已發現瑕疵但檢察官仍不願意撤回,所以此部分不限於重複起訴,所以報告無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