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一:
1. 背景說明: P.2 法規名稱引用有誤,「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已於八十六年間廢止,現行有效之法規為八十六年七月考試、行政、司法三院會銜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2. 目前法官、檢察官之職前訓練,屬考試程序,訓練期滿成績成格,才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屬考試院之職掌。又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規定,訓練為考試程序之一環。因此,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四條規定,實務訓練(即職前訓練)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曁培訓委員會委託各用人機關辦理。
3. 將來無論司法官訓練所歸屬司法院或法務部,均不影響職前訓練為考試院之職掌。爾後仍應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或法務部辦理。但為提昇法官、檢察官之素質,如審、檢、辯合一考訓,同意由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及律師代表共組「訓練委員會」,擬定訓練政策、方針,交由司法官訓練所或司法人員研習所執行。
4. 法官、檢察官職前訓練之執行,由法務部訓練所或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為之,考試院無意見。俟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或司改會有一致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