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今日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之偏低,正是引進德、奧國民參審制之絕佳時機。透過司法民主化、審判專業化,當可提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為促成該制早日實施,謹提出幾點淺見,表示支持:
一、國民參審制並未違憲
我國憲法並未明定司法審判專屬於「職業法官」。國民參審員既不具法官資格,自無適用憲法第八十條與第八十一條之必要。但為落實審判獨立之精神,可由法律仿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國民參審員於參與審判時,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總之,人民可否參與審判,得讓諸立法決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
二、公權力獨占理論已非絕對, 在國權凌駕民權的時代中,公權力大都由政府獨占(Gew a ltmonopol)。在國家是為人民需要而存在的時代裡,公權力已非不可釋出由人民行使,例如行政權中,人民可受託行使公權力即為典型例證。審判權雖不適合交由人民,以其名義獨立行之,但並非不可退而求其次,揉合折衷「行政助手」與「行政委託」之理論,在司法權領域内架構國民參審制。
行政程序中已大量納入民眾參與。立法程序中創制、複決、請願案轉成法律案,皆是民眾直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