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林司長及各位律師界的前輩,我是台南律師公會理事林仲豪,我代表台南律師公會發表看法,基本上台南律師公會認為應該要維持在研修會主兼區制的立場來修改《律師法》。
剛剛張理事長已經充分說明台北律師公會的立場,我個人有幾個看法:
第一,剛剛張理事長提到因為要跨區執業依照現制會有費用問題,我們認為費用這個問題必須要檢討,特別是現況下一般公會入會費2萬5,000元是否合理,對於新進律師會不會造成壓迫及不當的限制,這是需要檢討的。
第二,有關於入會程序的問題,我必須補充張理事長的看法,台南律師公會不會有入會程序的問題,我們是採追認制,你只要傳真你的入會申請書,你的東西都可以補,我們不像台北律師公會,常理監事會通過當天才可以,所以如果要即時執業,比如台南的當事人被抓到台北的調查站,我當天沒有辦法陪他去,但如果台北的律師的當事人被抓到台南,當天入會是可以的,這是地方公會自己可以解決的事,沒有《律師法》可以修正的問題。
第三,律師自治自律的問題,剛剛張理事長有提到主區公會就可以解決律師自律的問題,我必須提一個才剛剛發生沒多久的案子,幾年前台北律師公會曾經有一位嘉義的蕭姓律師申請入會,台北律師公會經過痛苦的掙扎給予入會,因為該名律師之前是司法官,辦貪污治罪條例假釋出獄後執行律師業務,要不要讓他在台北執業,台北律師公會很痛苦,我知道討論得非常痛苦,因為大家都不太願意,因為他的主區是嘉義,可是要到台北來執業,台北律師公會要再討論一次,台北公會准了,也來台南公會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