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控制在8分鐘,我寫很少,今天偏重在刑事的部分,有刻意白話方式寫,因為這部分不是給專業看。誤判分為事實跟法律,不是事實錯或法律用錯兩個部分。法律錯誤,法條直接用錯或見解有誤,我排除見解錯誤的問題,因為爭執太大。若是法律真的用錯,大概就是法官有問題。事實上的錯誤,論述比較多,怎樣叫做錯誤?刑訴整個制度的定性,是防錯的機制,是防怎樣的錯誤?這是一個基本的價值選擇,我們避免錯殺,後面由此價值選擇衍生出來。很多誤判的狀況,把很多清白的人當成有罪的人,判決有罪。
成因第一,整個舉證責任的操作上發生問題,目前實務上,刑訴操作是有罪推定的實務操作,這樣檢察官不用證明被告有罪,是被告要證明自己沒有罪,舉證責任是錯置的,法官把基本價值選錯了,是寧可錯殺的概念。證據認定錯誤導致事實認定錯誤,舉例證據分為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供述證據是人的敘述,透過人的敘述讓審人會有一些狀況動機或目的,排除動機目的的話,人會有觀察能力、知覺、記憶、陳述的問題,相較於其他證據比較不可信,理論上要相信供述以外的證據,實務上法院卻比較相信供述證據,比較不重視非供述證據。對非供述證據要求程度很低,對科學證據的要求,只要法官或檢察官去囑託調查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