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就司法院定位問題提出看法:
一、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及淡化司法院司法行政監督,為社會各界之殷切期望。
二、八十三年十月間,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就此曾提出三個改革方案,經研議結果,曾提出「現制改良案」的建議。惟此項建議,雖已淡化司法院司法行政色彩,然仍無法消弭現行制度與憲法原意不完全相符及造成司法行政凌駕審判的形象,有損民眾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等兩項疑慮。因此司法院在此次提出的司法院改革具體革新措施中,乃重提研議此一問題。
三、在甲、乙、丙、丁、戊五案中,吾人認終極目標應採丁案「 一元單軌制」,但近程宜採甲案「 一元多軌制」以為過渡。就過渡時期而言,「 一元多軌」在第一階段,除憲法法庭外,各庭得設複數庭,第二階段則只設一庭。而於訴訟制度完成金字塔型構造時,應過渡至丁案「 一元單軌制」。
再就參審制發言,本人曾赴德國考察其參審制度,認該國對專利、商標及智慧財產案件由專家參審,績效彰顯,所以剛剛通過的由專家參審是很好的制度,如果大家認為有違憲之疑慮,應可不必,因為德國的基本法也沒有參審的字眼,但是他們仍採行參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