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員好,以下是司法院對量刑準則建立的報告,我們先總觀來看,刑罰的決定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個別犯罪的科刑裁量,舉例來說就是被告犯了譬如說殺人罪,那法官去評價他的行為以後給他一個宣告刑,那關於這個部分,司法院已經做出了兩階段的系統,一個是量刑資訊系統,一個是量刑趨勢建議,那這兩個系統我等一下會做報告。
然後另外一個刑罰決定的部分是有關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部分,那舉例來說,譬如說同一個被告他犯了很多罪,像是殺人、竊盜或是販毒,那法官都分別予以評價,給予不同的宣告刑之後,怎麼樣把它合併起來定一個執行刑,交給執行檢察官去執行?那這個部分,司法院目前還在研究建置相關的資訊系統,那希望近期內,我們能夠有所成果。
所謂個別犯罪的量刑其實就是,對於刑法種類,譬如說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還有這個刑度,就是有期徒刑它是幾年幾個月,罰金刑它是多少錢的這個決定過程,還有決定的結果。那關於量刑,在刑法57條裡頭有規定,是法院在量刑的時候需要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那57條也列出了十款,這個要求法官特別去注意的地方。
那我們仔細去檢討這個法官在個別量刑的時候,會受到這個社會媒體去批評的地方還有自己在量刑時候的困境,那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是有關量刑期歧異的問題,可能是由於每一個法官他們成長背景不同,生活經驗還有價值觀也不一樣,所以在量刑的時候,每一個人的量刑標準也不一致,那可能就會出現了類似情節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