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幕僚單位大家好,那個優先保健法第九條,其實它的那個修改非常的簡單,我們就直接看一下條文。各位請看一下,那個首先我要講的就是說,其實我國並沒有承認婦女有生育的自主權,為什麼這樣講呢?因為我們刑法至今還有墮胎罪,它認為墮胎是一個犯罪,那麼優生保健法裡面可以進行合法人工流產只不過是一個阻卻違法的事由而已,那我只是在覺得說我們司改國是會議是不是要去動到說直接要廢除墮胎罪,我覺得這個爭議性會比較大,好,所以目前我們這一組並沒有要提出這樣子的一個建議。可是至少個人認為在優先保健法第九條是有急迫需要處理的條文。
那麼請各位先看,它說:「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志願來實施人工流產。」那麼這下面的這六條呢,前面的五條大概都是有比如說遺傳性的疾病,或者是因為她的懷孕本身非出於自願的狀況,那麼我們接著來看第六條,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那麼這一條算是比較寬一點,就是有機會可以……除了上面的非自願懷孕或者是有遺傳疾病,那麼比較可以尊重到婦女她願不願意carry on這個九個月的孕期,然後再把小孩生下來的過程。
那麼接著我們來看比較有問題的就是後面第二項,第一個是未婚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時,要實施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的同意,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實施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所以這是這兩個是很大的問題,那為什麼會有這兩個問題呢?第一個我們來看一下,未成年人如果她想要實施人工流產,等於她完全沒有任何的alternative,就是說,未成年人只要她要實施人工流產,一定要得到這個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如果法定代理人跟她之間有意見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