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位主持人、蔡政委及在座的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晚安。法務部作為《律師法》的主管部會,其實在之前我們有將《律師法》的草案送進行政院加以審查,為了讓《律師法》修法的過程更加周延,如同蔡政委所指示的,我們希望來聽聽看大家的意見,因此才會有意見的徵集。
為了讓大家在今天的會議討論上能夠更加方便,也就是對於公會的組織、執業入會的現制及相關外國立法例有一些瞭解,所以法務部在這裡跟大家報告,特別是針對公會組織及執業入會的現制。
我相信在座各位律師先進們應該不陌生才對,如果有一些報告需要指正的地方,等一下煩請各位給我們多多指教。
我的報告是分為律師公會組織及律師執業入會制度,有關於律師公會組織的部分其實分四大部分,也就是「現行規定」、「現況」、「修正草案內容」及「外國立法例」。
首先跟各位報告關於現行規定,《律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 」、《律師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第11條第4項規定:「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