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現行刑事訴制度採取卷證併送及職權進行主義,產生下列弊端:
㈠追訴不盡職,審判不超然:
檢察官期待法官協助發現真實,難免輕率偵查、起訴及怠於到庭實行公訴。審判成為偵查之延長,審判者與追訴者之角色混淆,「球員兼裁判」,刑事審判淪為法官與被告對決之二面關係,結果被告人權不受保障,司法公正受質疑。
㈡辯護無力,審判形式化:
在審判中,法官依職權原則,主導調查自己認為有需要調查之證據,辯護人只能依法官所定之調查證據範圍、方式、程序,配合辯護,難有積極之辯論作為。法官當然不推翻自己調查所得心證,則毋庸與被告辯論,造成審判形式化。
這樣的判決結果,當然被告不會折服,只有不斷上訴,以致第一審不受重視,重複再為第二審,第三審也就案件龐大,形成圓錐型之訴訟結構。而在司法人員方面,這樣的制度下,製造互推責任之機會,檢察官推給一審法官,一審法官推給二審,二審推給三審,三審再發回二審,造成諸多刑事案件歷經數年,仍無法確定,浪費司法資源,漠視當事人權益。
二、採取卷證不併送,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以第一審為事實審審判中心之制度,才能除去前述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