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各位大法官、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女士、先進大家早安,二二八基金會非常榮幸能夠這一次受邀來報告,這一次跟議題無關的事項先向鈞庭報告。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是根據二二八事件賠償來處理賠償條例的設立,主要目的在處理二二八事件的賠償事宜。我們這個條例裡面規定的受難者之法律性定義於本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另外,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這是在民國84年二二八條例公布後三年制定這個條例,這個條例的規定是針對戒嚴時期不當所謂審判受裁判者的裁判事宜,另外有稱一個補償基金會來處理。
因為兩個條例分別立法,相關設立一些機構來作補償或賠償事宜,但因為補償條例是在民國99年12月16日就截止受理申請,補償基金會是在民國103年3月8日解散,9月8日完成清算。因為針對補償基金會結算、清算後的業務,行政院在103年10月15日召開一個會議,這個會議結論主要是:補償基金會解散清算後,對補償基金會所做成之決定不服,提起訴院及行政訴訟案件因素,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依規定申請或補發回復名譽證書,以及持續仍有補償金相關陳請案件之處理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內政部承繼辦理,至於補償條例之主管機關仍為國防部。內政部就在103年12月1日將上開業務函請二二八基金會辦理。
其次根據內政部民國103年12月5日的公告,內容是:配合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解散,對原補償基金會作成之決定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因素,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依規定申請或補發回復名譽證書,以及持續仍有補償基金相關陳請案件之業務,至103年12月10日起,委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辦理。
另外,根據內政部在103年12月2日召開的協調會議,這個協調會議裡面有分別邀請國防部、法務部及文化部等相關單位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