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廉政署針對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實名制提出報告,大綱請參閱,在前言部分也請參閱。
第二部分,針對遊說法立法的目的,是要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者民意代表的行為,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來檢視和監督。那遊說的標的呢,限於法令、政策或者議案;請願、陳情陳述意見他是不適用遊說法的相關規定。
在揭露及公開部分,遊說法的執行是採事前登記、事後申報之原則,並且按季對外公開。
遊說法行為透明化部分,在十九條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請閱覽上述資料,達到全民監督的效果。
在民意代表遊說禁止的部分,在遊說法第十二條,各級民意代表不可以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的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遊說。
在違法遊說行為及移送裁罰機關,移送機關是被遊說的所屬機關;在裁罰機關,各級民意代表中具立法委員身分,是由監察院裁罰,其餘的民意代表則由內政部裁罰。
再來是有關於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部分,在各級民意機關的既定規範當中,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財產上之利益,應予迴避,而在這個迴避的事項的議案,也應該迴避審議及表決。
在各級民意代表機關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也是我們利衝的適用對象。再來是有關於利衝是規範民意代表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個人利益與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並應以書面向監察院報備,來揭露民意代表利益衝突之關係,讓外界得以監督。那再來是有關於關係人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