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分組會議議事規則草案第二十六及第二十八條,我在思考一個情況:第二十六條寫說:「全體出席人員無異議者,列為共同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同意者,列為多數意見;以上兩者皆列為『獲致結論』。無法獲致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同意者,列為『無法獲致結論』」。而第二十八條又寫道:「總結會議應尊重分組會議結論。若有不同意見,總結會議得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同意,於分組會議結論加註補充或不同意見。」
但萬一碰到爭議如:「『陪審制』或『參審制』的抉擇」,分組會議無法獲致結論,而總結會議卻又必須尊重分組會議的結論,只能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加註「補充」或「不同」意見,那就等於沒有結論,跟外界的期待顯然相差太遠。
第二個問題就是,總結會議既然人那麼多,匯集各方智慧,應該會對分組會議有一些調整或修正的功能。譬如議題裡有一項「鞭刑」,如果於分組會議獲致結論,經媒體披露,可能會引起國際關心,甚至很大的壓力,但總結會議對此卻沒辦法調整。我認為,應該讓總結會議有一個否決或調整的機制,以免因為議決的結果無法對外界交待,而抵銷了分組會議的努力。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共同意見」與「多數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