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審判上曾經遇到兩個案件,讓我覺得很疑惑,分別說明如下:
㈠第一個案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駕車撞死人,係觸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這是法定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之罪)嫌,第一審法院審理的結果,認為被告沒有過失,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審理中,檢察官到庭亦表示請法院依法論處被告罪刑,但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任,但因被告並非以駕駛為業務,因此撤銷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改判被告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此罪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被告不服,遂聲請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但因改判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被告不能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檢察官竟然也准其所請,提起第三審上訴,主張被告無罪。此案,第二審檢察官所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如果有理由,則被告之行為本應獲判無罪,第一審檢察官為何提起公訴?為何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後,又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此,豈非在找被告麻煩:而且第二審檢察官到庭時,既然表示請第二審法院依法判處被告罪刑,而法院也依其所請判決被告有罪,又為何還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反過來主張被告無罪?我很困惑檢察官的立場何在?究竟係第一審檢察官起訴草率?還是第二審檢察官分不清過失責任之歸屬?或係我們的刑事訴訟制度有問題?
㈡第二個案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殺人未遂,檢察官詳細偵查後,認為被告並無殺人犯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