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施用毒品兒少的那個司法改良的可行性的話我們建議了三點,第一點的話是建議法務部依送觀察勒戒少年的年齡、使用物質習性及治療需求等特性,研擬妥適之少年成癮評估與多元戒治機制。
那第二點的話是針對為協助未繼續升學觸法與虞犯少年習技與就業,建請勞動部將少年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列為政策目標,並依少年特性及需求,研擬辦理適合之訓練課程。
那第三個建議的是為協助戒癮少年轉換環境、就業自立之需求,建請研擬修正兒童及……呃衛生福利部,研擬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將未受機構處遇之社區少年納為自立生活適應方案的服務對象。
那第一點的話觀察勒戒,這上次有提到,那這邊的話是有……我在說明上面有講到說,其實現在它目前的那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它是分三大項,第一個是「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第二個是「臨床評估」,第三個是「社會穩定度」,它各分它一些分數,那其中的話其實只有臨床評估這一個事項的話是由醫師來負責研判,那其他的都是監所人員他們去填寫的。
那我今天早上有在LINE群組裡面也有提供新北市聯合醫院的段永章醫生他所寫的意見,他其實也有提到說,現行的觀察勒戒成癮評估的困境裡面來講說,像臨床評估來講,就他們醫生來看,我們的青少年其實很少會用注射型的毒品,所以他在他這個評估表裡面一到三項幾乎都是完全沒有辦法得分,然後當他精神疾病共病的時候的話,因為少年喔他比較沒有這方面的一些就醫史,所以他在這個部分的話他們其實要花相當的時間然後去做一些調查。
至於到社會穩定度的部分的話,因為小孩子其實他們根本大部分都還沒有到就業年齡,所以在工作評估上面來講的話這個其實醫生是認為說根本不是一個適合的評估事項,然後也缺乏就學狀況評估的配分。所以他是希望說,針對少年的部分的話確實是跟成年有一些差異,因為他年齡層也是不一樣,所以是建議說這個部分的話應該要做一些討論,然後去修訂,那其實剛剛前面在討論到說成年那一塊毒品的時候,其實盧老師也有講到86年的那個時候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版本,那其實它在針對這戒治的部分的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