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官專業化之要求部分建議如下:
一、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設專業法院或專庭,如家事法院、勞工法院、肅貪法院。
二、專業法院或專庭法官,應遴選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擔任,區域調動時亦應以專院或專庭互調為原則。
三、法官每年應為一定時數之在職進修。
四、短期規劃雖贊同考選三合一,惟為令法官有足夠之專業知識及經驗,長期規劃應廢除法官考試,法官由律師、檢察官及學者專家遴選產生。但為保障現任檢察官之權益,除操守品德有疑義者,應使其等有權選擇轉任法官,以消除現任檢察官之抗拒,避免對立,並免模糊事件本質及焦點。
五、具體建議:
㈠修法院組織法設家事法院等專業法院。
㈡制定家事審判法:健全調解制度,確立不公開審理主義、職權主義,置家事調查官、家事調解員,設醫務室,建立履行確保子女監護制度。
㈢設少年法院時應預留家事法院空間及規劃。
就如何強化法官自治部分建議如下:
支持法官自治,以法官會議為法院行政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法官透過法官會議集體管理,或授權委員會、院長或其他人員管理。法院院長及其他行政主管應由法官會議任免,並採任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