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二—一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提案二:採行訴因制度部分:贊成者二三人,不贊成者一二人,不贊成者中有林勤綱、林輝煌二位法官,我們對這二位法官表示感佩,在此向你們的獨立審判致敬。
七月七日第一組主席邱教授對民事訴訟制度指教很多,他提到我們的訴訟制度,老百姓欣賞包青天式之審判方式,所以民事訴訟制度對訴訟標的之主張從嚴格走向寬鬆,不管是基於契約之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法院就要判決,不讓老百姓覺得受到刁難;但刑事訴訟制度卻多數認為要採行訴因制度,什麼是訴因制度,這是個非常專業而且不容易瞭解的制度。但簡單說就是訴訟標的,從寬鬆轉為嚴格,使審判程序更為複雜化。專家都不太容易搞懂的審判規則,如何讓老百姓到法院去遵行。我個人認為這與「司法為民」之目標背道而馳。而且讓我感到奇怪的是,法院對民事案件訴之範圍,由嚴轉鬆,刑事案件,卻要從鬆轉嚴,民事與刑事案件,怎麼會要背道而行?所以我不贊成採行訴因制度。
再就刑事訴訟制度採金字塔型之訴訟制度,讓老百姓少了一審的事實審之機會,說這是「司法為民」,其實,這主要目的在減輕法官之工作負擔,這目標沒什麼不好,但目前第一審法官的辦案能力,則讓我們擔心,七月七日邱教授說一審有半數是候補法官,楊秘書長也說,有些法院更有百分之九十是候補法官,讓百分之九十實習醫生來開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