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開會大家在這裡,相信大家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如何想出一套適合我們的國家,對台灣真正好的制度。這必須是一套合理而可行的制度。在討論之前我個人有幾點感想,我覺得有一點很可惜,第一就是在會議進行之前並未做好意見蒐集工作,如果會議之前能多方蒐集學者的意見和各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實務資料來做參考,至少不會發生像上午各說各話,產生尖銳對立的情形。上午的爭論,有些是牽涉到價値判斷的問題,比如法院有沒有發現真實的義務這個問題,就是基本價値或刑事司法哲學的差異,但不是此是彼非的是非題,何者為宜,大家的判斷未必一致,永遠有討論的空間。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我們主張真實的發現是法院的天職。據我瞭解,司法院的代表,從來沒有否認過法院(或法官)有真實發現的義務,既然如此,若主張法院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權限,但沒有任何義務,我覺得在理論上可能會有矛盾,這是其中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非常遺憾的在這次學者代表裡,並沒有網羅專攻刑事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的歐陸學術背景的專家學者進入這個會議,他們的意見完全沒有辦法在這裡表達出來,這是非常遺憾的。第三,我們在討論前就已非常武斷的認定只有當事人進行主義才是唯一解決問題的途逕。今天有人說「如果讓法官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主張就破局了」,由此讓我們得到一個印象,這次司法改革似乎是為了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而不是為了解決問題。因為主張當事人進行主義,我們就認為法官沒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只有權利,這是非常奇怪的事。為甚麼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好的、是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