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針對參審制已發表過很多意見,現僅敘述一下結論:
第一、國民參審制基於「司法為民」的理念,値得試行。根據個人所作實證調查,相當高比例(逾半)民眾贊成參審,也願意「被」參審及「參加」參審,故基本上社會支持度甚高,如要在司法上有所突破及與社會結合,這是一個目標。
第二、由於此制度利弊參半,影響訴訟程序及法院組織均甚大,故宜先「試行」,所謂試行,亦應有相當嚴格的評估。
第三、採取參審制,無修憲之必要,只要在制度設計上,注意人員比例,審級(應限初審)及獨立保障,即無違憲疑慮。
另外,就提案三「合意選擇法官」表示意見:
第一、合意選擇法官是這次會議中最富創意之改革構想,延續合意管轄,當事人進行理念所發明出來的一個很好的制度,設計妥當可發生一定疏減訟源的效果。但應有所修正,應限一審終結即判決確定。
第二、本制度運用在實際上只會發生於有訴訟經驗的當事人之間,且法官稍有偏頗即不會被選擇,故不會對司法行政有重大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