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庭上,首先台北市政府作為依法行政機關,無論是受理登記或處理訴願,確實有一群人,無法在法律上主張權利。雖然我們透過各種方式,譬如放寬法律最大的行政手段,在居住、醫療上給同性伴侶最大的行政協助,可是我們發現,無論我們做再多的放寬,婚姻制度牽動太多權利,包含所謂的子女、繼承、各式各樣的,這不是我們行政用我們的方式就可以突破的。無論行政怎麼面對這問題,做再多努力,都是扭曲跟忽視有一群人在法律上,確實不能主張他所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而我們回頭審視大法官透過解釋,在憲法22條確實宣示,婚姻權受到憲法保障,也是人格權的一部分,那他牽動人性尊嚴的部分,因此我們認為有提出釋憲的必要。不論之後透過怎樣的立法方式,都不能抹煞,這議題本身在違憲審查部分,在是否受到平等自由權的保護,是有被解釋合憲與否的重要性。因此台北市政府就此仍然請求大法官,面對現在的現況,在我們採用伴侶註記,短短兩年已經有316對的同性伴侶來申請註記,這代表的是有將近六百多位的個人,在主張他的婚姻權利時,需要受到保障。再往下看,將近兩千多個家庭有同性婚姻需求,而有相關權利需要被照顧到的,因此我們認為這個議題已經成熟到需要被細緻的討論,在我國婚姻核心中,是否是異性,或同性也包含在裡面。
我一併把問題問完。我要請教劉宏恩教授,在你的鑑定意見裡面有提到所謂的「隔離但平等」的概念。想問劉教授,對於民事伴侶法或民法修正,不管哪種手段,在「隔離但平等」的概念下反映出怎樣的意義?
第二想請問張文貞教授,大法官往往將婚姻家庭變成社會發展基礎,看起來教授認為在這個討論中,婚姻自由跟家庭權是兩種不同內涵的概念。所以想要確定,這兩種不同的內涵概念是可包括,還是兩種不同的操作制度,在我們現在討論同性伴侶進入婚姻的議題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