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說明,我想因為這個我一直在主張的啦,因為之前也有討論過,我的建議是說、之前就有建議,因為後來我們關於培訓的部分其實要加上律師,我以前就提過了,以前我們在研修少事法的時候,我的建議是說進少事……要接少年案件的律師要經過受訓、要受訓,要了解少年的精神,不是到法庭上、到少年法庭上你主張的是不利於少年的。家事也是一樣,其實家事也是一樣,那這個專業就是家事你也要……不是說你不懂得家事的精神,結果你反而是造成更大的困擾,少年也是一樣的。
所以,本來明鴻這個主張其實我很同意啦,就是我其實要同意的是說具有少年精神的這個少年專業的律師充之,原則上,這樣可以嗎?因為比較希望說、因為少年還是有它正當的法律程序需要去保護他、去保障他,那在保護事件裡面我希望他可以在除了我們調查官提出來的處遇意見之外,希望也有透過我們這樣的律師的輔佐人來告訴我,要如何做一些處遇的好的意見。
那我提供一點意見喔,最近才知道,因為我們有那個、我們高院我們有……最近喔,我們院長帶頭我們法官到日本去考察,我才知道說他們回來,我們的學妹告訴我說,他們去在日本裡面有去了解,它的量刑是很精緻的、量刑很精緻,他們量刑辯論非常久,然後律師有個責任,律師在量刑上律師要提出這個被告的更生計畫來說服法官說他要給他處遇多少、他要給他什麼刑度,或是他……尤其是死刑的到底可不可以更生這樣子,他們的量刑是很精緻的。那我就想到我們上次我們的決議裡面的那個定刑跟量刑分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