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各位大法官、鑑定人及在座的觀眾大家好,首先基於機關忠誠義務,對於聲請方提出來的轉型正義非常認同,也認同要在臺灣實踐。但基於轉型正義,機關方也必須提出一些意見,以下就機關方的意見逐一跟各位報告。
首先,雖然鈞庭已經裁定受理杜黃兩案,然而可以發現有非常明顯的程序瑕疵:
黃國昌案聲請書主張「…前立法委員顏錦福等人曾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出修正草案,…但未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因此符合「修法未果」這個要件,但事實並非如此。
因為2000年4月14日當時顏錦福委員提出的修正案,只是在原來的「第8條第1項第1款」加上「因同一原因事實…不得申請補償」這個要件,也就是當時的修正案,完全與「第8條第1項第2款」無關。既然根本就沒有提案修法的事實,請問:何來「修法未果」之有?在此特別提出當時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敬供鈞庭卓參。
換句話說,黃案向鈞庭聲請解釋之前,必須先針對「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提案修法,等到提案修法受阻、不能完成修法程序之後,才符合立法委員聲請抽象規範審查的要件。縱使認為修法程序並不受「屆期不連續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