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務部的提問,我想,其實重點在於,同性結婚的需求,它在何時出現,每個人答案不會是一致的。為什麼?因為譬如有一些同志伴侶已經等不到法律的承認,已經過世了。而在歷史上作為一個被非常嚴重壓迫的群體,當這麼多同志無法現身、無法說出他們的需要時,請問我們這樣的狀況要如何界定,需求從何時出現?異性戀族群作為歷史上優勢的群體,因此結婚的權利比較早被承認、被看見,但我想也不至於像邱部長說的,是數千年來我國人民所累積的各種傳統。數千年來,我們的婚姻制度面貌從來不是一致的,更不要忘記所謂的「我國」也有很多不同民族,原住民的婚姻制度就和漢人不是一個樣子的,所以數千年來,「我國的婚姻制度」本質是什麼樣子,我很想問邱部長。
第二題,大法官的解釋,哪一句話說婚姻是以性別相異性作為婚姻的前提?我看不出來。我想法務部顯然誤解一件事,就是法務部援引的大法官解釋,本來就是在異性婚姻的脈絡下做的聲請解釋。但是此個案脈絡跟婚姻是異性婚的現狀並不足以做成說這是前提。況且我要說,今天聲請人並未否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或婚姻自由應該得到憲法保障;聲請人反對的是,為什麼保障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藉由排斥同性結合,並且被平等的稱為婚姻的權利?也就是我們認為平等是一種我站起來了,沒有人需要因此倒下的價值。簡單的說,邱部長、戶政司的各位同仁,我國制度中結婚沒有配額限制、沒有總量管制,異性可以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