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參加協商,藉此機會謝謝許多先進對法務部的諸多指教,無論如何,各位的觀點,我們有深切的體認,人民要求更清廉有效率及便民並尊重人的司法,所以,法務部沒有在當事人進行主義或職權進行主義上等名稱爭執,大部分民眾也不在意,他們在意的是它的内涵是什麼,今天早上,有先進認為,法務部態度保守,嚴守職權進行主義,這個我不能認同,我們是要建立清廉、效率、便民、尊重人性的司法,對於檢察官必須明確的要求盡到舉證責任,並且在法庭上實行公訴要落實,我們已有訓練以及法規的規劃已經在進行,但是人民感覺不到法院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地方,在一定的條件之下,法官也有發現眞實的義務,檢察官也是要做並非不做,目前這個機制因為部分檢察官的疏忽,尤其是對被告有利的情形,這個時候課予法官有發現眞實的義務有何不好呢?如此思考,若我們加強了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及法庭活動,目前人力與設備確實有困難,但我們並不是趁機要求要些什麼,院、檢資源不一致,立法院、監察院都有很多詳細的資料,檢察官以目前的人力來說,已經是非常盡職了,若採新制度,也要有其他的配套及硬體的設施,制度上也要有適切合乎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比如,許多案件不進入偵查,進入偵查後不進入審判,或在審判時就轉向,在執行階段,也可以作社區處遇的方式,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之下才處理必要的案件,所以整個法務部的構想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