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建立法官、檢察官之評鑑制度,我想應該是大家的共識,但制度如何設計,可能有爭執,然具體規定如何,則有待規劃,我代表基層檢察官,有以下五點意見,請考量:
一、須有具體事實,例如經常對某類案件表示悖離常情的意見。而不能以「風評」為憑,也不要以枝節問題為斷。
二、要讓被評鑑人答辯,以求公平。
三、評鑑結果,如認為適任,則不公開。如認為不適任,則可公開。
四、本人不反對任何人評鑑我。但是如果個別的被評鑑人認為評鑑委員有偏頗之餘,則可請求該委員迴避。
五、評鑑結果,只限於「適任」或「不適任」,而不要給予評分。
另外,關於法官、檢察官之監督方面,有人認為檢察官之管考很嚴,法官之管考則無。本人認為法官也應有相當的管考,以使人民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