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委員、幕僚們還有今天來列席的專家大家好,首先要感謝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提供資料的我們的幕僚、我們院部還有其他的這些單位,那也很抱歉因為在很短的時間內要求很多資料,也要求了很多專家列席,所以我必須負責任喔,今天前面有好幾個是我堅持要邀請的,那我本來是列了七個單位,那後來召集人就說可能有點太多。
好那為什麼要邀請這麼多的單位或是專家,因為弱勢族群其實我們比較熟悉的可能是兒童、青少年,但是我們其實已經忽略了很多其實是弱勢者的這些族群。所以我今天主要要分兩個部分講,第一個是被害人證人的部分,那第二個部分是被告的部分,被告的部分反而是我們比較少注意到的一些問題。但是我想先透過兩個例子呈現我們弱勢者他可能在訴訟程序中碰到的問題。
首先那各位先看這樣的一個……那我們假設說這個弱勢被害人他現在就是要做筆錄,他可能是在警察局、可能是在地檢署,那我們常常會問他一些基本的問題,那再來就是可能要跟他說明今天你為什麼要來警察局做筆錄或是要來地檢署做筆錄。那我們當然就要提醒被害人或是證人,不管是弱勢者或是一般人,可能會提醒他要說實話,那因為要錄音錄影,所以不能點頭不能搖頭,可能要用講的。
好那各位想像假如說這位被害人或是證人他是智能障礙者或者他是嚴重受創的被害人,那他很難用講的,因為他可能現在很緊張,或是智能障礙者他其實對他來講要表達非常困難,那當我們用這樣的方式、一般人的標準去進行訊問的時候,取得他的證詞的時候,請問各位委員這個公平嗎?用一般人的標準去取得這樣的一個證詞是不公平的。
那同樣的,在被告的這個部分,我們常常在訊問被告的時候一開始就要告知他的這些權利,那一般的標準通常可能會很快速的,用這種方式讓被告知道說他有緘默權等等。那各位想像假如說今天我們有一位被告,他同樣也是智能障礙者,或是精神障礙者,或者是他可能因為教育程度偏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