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上,法務部是司法行政機關,角色和立場比較尷尬。在事前,案件是由具有一定司法獨立性之高檢署及地檢署來偵辦,一些通案性的事項,法務部可以做規範,但具體的個案,法務部只能對檢察官做事後督導。這樣的時間差,就會造成民眾對法務部的功能與角色有很大質疑。
二、過去累積問題之癥結,在於檢察官的定位。我們的國情與人民對於司法功能的認知上有矛盾。人民期盼的是包青天式的司法,但是現實上,近代的司法是相互制衡的分立制度,檢察官無法完整扮演這樣的角色。而且,檢察官必須站在維護社會公義及被害者權益的角度,所以必須積極做犯罪偵防。
三、相對來說,法院的角色及司法的功能和目標究竟是在哪裡?近代的發展上,程序正義比實質正義還重要,這樣和台灣民眾對司法功能的認知上有相當程度的落差,就會引發一些不滿。如果司法要以保障被告基本人權優先,那相當程度會跟民眾期待有落差。我們的司法制度能不能維護社會的秩序,保障人民的安全?這是比較重要的部分。
四、另外,是關於人的素質。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法院長期以來內部的心態與文化,要有一定程度的努力去改善。另外,有些檢察官的態度,也是長期以來被詬病的。
五、我同意檢察官在辦案上的態度及精準度確實還值得提升。但是,我希望大家注意到院檢在人力上與資源上的失衡。地檢署受理的偵字案和他字案,一年共約有40萬件,扣掉最高檢和高檢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