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謝謝主席、謝謝召集人、謝謝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喔,那我想就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部分來講的話,我做以下的報告。那就一般來講的話替代機制跟法院的關係的部分來講的話,如同剛才李委員所說的,法院目前我們所做的是「司法型的ADR」,那一般來講的話,由行政機關去做的大概就是屬於「行政型的ADR」,還有民間型的像仲裁協會這邊是屬於「民間型的ADR」。
「司法型的ADR」最主要的目的是其實叫做什麼呢,是要讓原告、被告,還有法院都能夠三贏,怎麼三贏呢?原告在這個過程裡面,如果說跟被告達成調解的部分來講的話,兩造的紛爭可以很快地獲得平和,而且迅速的解決。被告如果在這個過程裡面達成的話,他可能在金錢的給付上面會更為便利,這時候就不用後續的,有關執行的程序就可以減少了。同樣的,這兩者解決了之後,在法院端的部分來講的話,也可以減少有關案件的這個進入到法院,可以有效的紓解訟源。
那所以有關這個部分來講的話,司法院目前的做法上面來講,我們除了「司法型的ADR」之外,我們也希望能夠在行政型還有民間型的ADR這邊做一個努力。所以其實司法院我們在一百零六年的三月七號,我們有函請行政院,就它所屬各機關的訴訟外紛爭解決的機制的部分,請它做一個調查的資料,裡面包括到相關的法源依據、種種遇到的困難這一些,我們是希望能夠去整合這一方面的這個機制。
那所以剛才我們所提到的,除了行政機關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