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湖南唯平律師事務所和湖南昌言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宇華的委託,指派鄧松律師和余纓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我們接受委託後,會見了被告人彭宇華,研究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出席了庭前會議,就本案的開庭審理的程序和證據問題提出了辯護和質證的意見,剛才在法庭上又對全部指控證據一一發表了質證意見。
以下辯護人對證據質證意見部分不再贅述。辯護人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結合法律規定,為被告人彭宇華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第一大點,本案被告人彭宇華不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對被告人彭宇華不應以首要分子處罰。對此,辯護人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闡述:
第一,本案的被告人彭宇華和被告人李明哲,包括武漢會議的參加人員,和先後擔任過兩岸牽手、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等QQ群的群主、管理員幾十人之間沒有形成緊密的關係,他們相互是鬆散的,各自按自己的意識獨立的實施犯罪行為。雖然在武漢會議上,被告人彭宇華有建立梅花公司這個犯罪組織的意願,並且製作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還作出了人員分工,但是在實際中並沒有落實。被告人彭宇華在武漢會議上向參會人員宣講《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內容,但是沒有得到參會人員的響應,更沒有在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上簽字,武漢會議上也沒有正式的宣布梅花公司的成立。所謂分工也是一句空話,分工人員各搞一套,也沒有以梅花公司或者以被告人彭宇華為核心進行犯罪活動。被告人彭宇華在武漢會議上的表現是其個人的一個煽動、宣傳、鼓動的行為,梅花公司是停留在被告人彭宇華的書面上的計劃中的一個組織,不是一個事實上已經形成了的犯罪組織。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宇華成立了梅花公司這個犯罪組織與本案的事實不符。
第二,梅花計劃書是由被告人彭宇華獨自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