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法官、謝謝聲請方,謝謝在座旁聽的民眾。
我是立法院及內政部的訴訟代理人鄭忻忻,感謝模擬憲法法庭提供這一個場域,讓不同的意見有對話的可能,我們很特別且珍惜能夠讓受害者及沉默的聲音能夠有表達的機會。
首先,轉型正義除了回復真相、和解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要透過制度的改革來鞏固得來不易的民主、自由與法治,建立轉型正義的法律論述,絕對是實踐轉型正義的骨架,機關方也期待鈞庭及各位大法官能透過本號解釋為我國提供轉型正義的法律架構,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指引立法與政策推動的途徑。
然而,這不代表在進入轉型正義的同時,鈞庭只能做出違憲的解釋;相反的,鈞庭可以做出合憲解釋,更能夠樹立轉型正義的里程碑,這並不是因為系爭法條根本就合憲。更重要的是本號解釋是建立在合憲的憲政精神之上,民主原則、法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這一些精神的確立及實踐,不正是我們要努力推動轉型正義的目標嗎?
首先關於補償條例的部分,機關方認為系爭的規定都合憲,而且第47號的解釋並沒有變更的必要。我們先來看一下系爭補償條例的名稱,一開始就已經強調只針對不當叛亂的案件,還有匪諜審判案件,顧名思義就是針對政治性的案件,補償條例當然只能作為政治性案件受害者補償特別法,並不是所有戒嚴時期受害者的補償特別法。換言之,系爭規定設定的補償範圍並不代表的是政治犯補償,非政治犯不補償之二分法,而是立法機關綜合考量可能受害者的人數、國家資源有限性及優先政策任務後所為的立法改良,正如鑑定人李念祖教授及今天鑑定人高博士有提到,這不能用反面解釋來看待釋字第477號的內容——這是立法選擇的問題,並不是排除補償可能的問題。
關於立法裁量是否正當,南非推動轉型正義補償受害者的經驗或許可以成為我國的借鏡,如果不考量國家財政的限制,我們很開心開了大支票就說今天戒嚴時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