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我不太……,我從倒著來好不好?因為我先比較FOCUS在第二個問題,青少年或身心障礙者可不可以有他的家人進來,其實在我們目前……雖然我們的法務部是說以Real M為原則。可事實上在我們在香港複合中心所受的訓練,我們第一版的訓練,其實我們所受的訓練是要家族會議,那在家族會議的RJ模式裡面的確是會有陪伴者。所以我在這本……前面我上面……這邊在說明裡面,792頁其實也有講說,各國RJ的方案模式分成四種,那他參與的成員從最小加害人、被害人,比較算是衝突化解的模式;那再過來是會議的模式;再過來是社區的模式或委員會的模式。他加入的人會越來越大,所以並非是不能夠操作。所以如果當碰到青少年身心障礙讓法定代理人進來,其實在我們目前做的案子裡面是有這樣子在做。
那第二個來講說,其實修復司法開啟案件跟聯合國手冊有沒有什麼不一樣?我來之前我有特別讀,大致上在聯合國上有個Checking List很長,那法務部的比較短,那以大體上來講,大體上來講,我覺得最大的差異,最大的差異就是說所謂的認罪,根據聯合國手冊它是經過修復式司法這個程序之後所展現出來的成果,或是所謂的修復方案特質的評估,那它的認罪這個部分。可是我們目前好像在我們的手冊裡面會提到說認罪為開啟案件的前提,那這個東西其實就很大的困難,剛我有提到,像醫糾案件,像我們知道四大皆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如果說你要醫生認罪才要開始這個修復,其實那是完全不可行的。那其實在其他的偵查案件也都是不可行的,所以我是覺得我在這點上是比較不認同,因為根據聯合國他講說,他可以承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