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委員好,律師公會全聯會報告。那我這邊針對律師懲戒評鑑制度跟主管機關的部分來報告,報告的時間是5分鐘。第一個是關於律師懲戒制度的部分,目前律師法的律師懲戒制度是規定到39條到44條。那有包括懲戒事由、移送機關等等。目前的懲戒處分項目有分成4種,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兩年以下,然後還有可以把他除名。現在懲戒程序,另外訂有一個律師懲戒規則,懲戒的部分,現在是在高等法院跟最高法院,我們設有律師懲戒的委員會跟複審委員會,那這個懲戒的效力,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378號,他認為說這個是屬於職業懲戒法庭,一個終審職業懲戒法庭的性質,所以如果懲戒之後,就不能再提訴願了,就確定了,如果除名就確定不能再提訴願,將來這個律師懲戒規定的部分,目前律師法有周春米跟尤美女兩位委員的版本,這兩個版本在律師法的部分,雙方並沒有什麼差距。但是在懲戒處分部分,我們又新增了兩部分,除了這個剛才講的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跟除名以外,另外有增加要自費接受額外的律師倫理課程。那周春米委員版本有增加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的罰金,這個是將來律師懲戒的部分。所以將來律師懲戒部分會比現在律師懲戒更完整,規定也更嚴格。
那第二個部分是報告律師評鑑制度的部分,那律師評鑑制度的部分,第一個我們在律師公會全聯會的討論是認為說這一部分,全聯會是採取開放的態度。但是要怎麼評鑑是用何來進行評鑑這一部分,我們是比較關心,那我們如果是在個案部分,是由承辦案件的法官或是檢察官來進行評鑑的話,是不是在各個案件的這個辯護或是主張會有一些遭到限縮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