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說明一下說為什麼會做這個提案啦齁,原先我的構想是認為,來討論那個林超駿委員的議案啦,但是因為張靜委員的議案排在前面,我想那就變成會聚焦在張靜委員的議案,所以我才相對這個提,那我是在禮拜三下午看到這個e-mail的資料,我才緊急提,但是那個提案的理由不是我寫的,那是我向司法院,請他們把他們的研究報告提供讓我做這個提案的理由說明,喔我沒有那麼厲害,那麼短時間有辦法去寫那些東西,那是司法院他們的幕僚團隊的努力成果,我先說明這第一點。那兩個案也不是要對決喔,只是說讓他同時被等量的來討論而已,沒有要對決。這先做一個背景說明。
那剛剛林超駿委員講的就是法律構成要件事實,這一部分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有一位被告拿著一把刀追著被害人,然後一邊追、一邊喊說「要讓你死!」,要讓你死。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那陪審員也好或參審員也好,如果他認定這就是殺人未遂,但是法官認為這最多就是恐嚇嘛。因為一邊追嘛,追到也許就是腳砍一下,對不對?恐嚇跟傷害,對不對?接續然後成真有恐嚇,對不對?三零五然後變成二七七,這個在參審制,這個法條是可以變更的,在陪審……蛤?不是啦,我現在講說,不是啦我講說在參審,就這個基本事實,這個基本事實是不動的嘛,拿著刀追著跑這個……我們現在不用爭這個啦。但是在陪審裡面對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