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回答李老師的撤銷發回,因為最高法院它是不開庭的,它是法律審不審事實,他如果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是有問題的,它就把原來高等法院的判決撤銷,發回到高等重新審。高等法院的判決被撤銷,之前的程序就是白做要重新整理,那一些比較困難的案子可能就一直更,第一次就叫更一審、更二、更三…….,我審過更十一的。
我要說明為何我認為它是本位主義,我當法官二十二年,前十年我想法跟這份報告是完全相同的,我也每天抱怨檢察官,看到起訴書就罵檢察官寫這段害我要多寫一頁之類的。後來為何我不這麼認為,因為我比較了解,這些公務員並非為了法官而存在,而且當初會認為這樣是因為我們的能力、經驗還沒上來。
之前我過的不是人的生活,十五年後我開始可以過人的生活,這是不合理的,所以我常跟實習的法官說,你的前兩年到五年,你過的不是人的生活,那你認真一點的話,將來你過的是人的生活。我們讓一個候補法官或年輕法官過不是人的生活,可是卻要他來判斷人民的自由權利,這是不合理的,所以我講本位的想法是說,其實你只站在你的立場,若只站在你的立場考慮、想事情,你被淘汰或改革是剛好而已。
回答剛才專庭,我所了解原住民的專庭是以身分為區分標準,也許你們覺得奇怪,因為原住民他在程序上有特別保障,如指定辯護人,還有分案的人員沒辦法判斷這個案子跟原住民文化有關係,還是只是原住民身分犯了罪,既然前端沒有這樣的能力,所以司法院的規定是以身分。在各地方法院專庭的設立是形式化的,並非找最懂原住民或勞工的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