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就提案七:增設地方法院檢察署簡易分署表示意見,本人代表一些當律師、法官之學生表示意見,本人認為似無必要,其理由如下:
一、偵查階段之簡易案件所指為何?不易區分,得易科、得緩刑、得申請簡易處刑之案件,均須實施偵查後才知道,分案前無法分辨是否為簡易案件,且簡易分署之設置位置,沒有定則,例如每一鄉、鎭、區,設一簡易分署,百姓不知應向那個「法院」遞狀?遞錯了,不論是否收案(或退件)或内部移轉管轄,均徒增百姓不便。
二、法院設置簡易法庭之現況,呈現下列缺點,檢察署不宜跟進:
㈠浪費公帑:簡易庭同樣要有法庭設備,相當於另一個較小型之法院,設置成本及維持費用很高,但是所受理之案件,普遍卻不多,過於浪費。
㈡百姓不便:除了不知自己的案件是否為簡易案件外,亦不知簡易庭設在那裡(地址),交通不見得比去本院方便,且律師分身乏術不願意接受委託。
㈢如堅持簡易案件有專人辦理之必要,只需在本署内部分案由專股檢察官辦理即可,似無設置地方法院檢察署簡易分署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