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委員,僅代表法務部為各位委員報告,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部分,本報告分為三大部分:第一問題,再來是研究,最後是改革的方向。有關於問題的部分,由於現在犯罪分工趨於細密,而且組織化,相關的犯罪事證都在犯罪嫌疑人手上,那只要一旦事發,其實犯罪嫌疑人會儘速的煙滅相關的證據。而且就目前的法制而言,他也有可能,盡可能提出任何不法的手段,包含比如說,跟這個證人做一些接觸,或是說消滅其他的事證,在這樣子的情形之下,司法機關自然很難發現,有效而且正確的發現真實,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自然會降低。
那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其實對於被告程序權的保障,其實已經不斷的強化,尤其是像上個月通過的,就是偵查中羈押閱卷的一些相關規定,但是我們要拉清楚一個界線就是說,有關於被告程序,就是說合法程序的保障跟妨害司法的界線,我們舉一個最近發生的例子,就是北部地檢有一個這個女模遭殺害的案件,該案件的被告嫌疑人其實不斷的提出一些不實的訊息,如果他沒有以證人的身分拒絕作證的時候,其實對於他所提供這些不法的事實、陳述,然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對於他這樣的行為,他需要付出任何的代價嗎?其實就現行法制而言,其實他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跟代價。那以一個合理,能夠理性分析,能夠分析利害權衡的人來說,如果我有可能脫免刑責,而我不需要付出任何的代價或是說成本,那我會怎麼選擇?相信各位都已經心中有一個選擇,那當然這是排除價值判斷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