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刑事訴訟目的來講有二個概念的對立,一是強調程序正義,一是強調實體真實發現。在二十一世紀應也是朝程序正義的維護或實體真實的發現來做設計。在歐陸法系有多數國家是強調卷證併送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為比較可以發現真實。但在英美日,強調的是卷證不併送,由當事人負責調查證據,不但可以發現真實並可尊重程序正義。但那一個比較容易發現真實,實在很難下判斷。於此情形下,我個人覺得程序正義的選擇更顯得它的重要性,我個人覺得卷證不併送在維持公平審判上有更重要的意義。
二、當我們在思考刑事訴訟要怎麼設計的時候,不要遺忘了無罪推定這個重要的原則。目前我們刑事訴訟運作的現況是,警察機關在刑案破案的時候,都把犯罪嫌疑人推到媒體面前,然後在檢察官起訴的時候,卷證併送,而這種情形,是否符合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是無罪推定的維護者,而不是和檢察官一樣一起來發現真實。基於無罪推定的法理,在起訴階段,我個人認為卷證不併送是比較符合這個理念。
三、我個人認為刑事訴訟制度,並不是任何人可以隨意創造發明的,因為畢竟那是人類為了對抗犯罪、處理犯罪長期經驗的累積,所以我們很難在今天隨意的設計一個新制度說可以完全適合我們。從事實務的法官都有一致的體認,在卷證不併送之下,法官較難對被告形成不利之偏見,所以我們應是從防弊的觀點、防止官官相護的觀點來作思考。
四、在歐陸法系採卷證併送,應依職權進行之刑事訴訟制度相當強調檢察官應負客觀的義務,法官負有照顧被告的義務,強調人的自律。相反的,在英美、日本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