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檢察官之人事改革中檢察官定位,身分保障以及法曹考訓、養成過程與在職教育等問題,謹共同提供下列淺見,就教於各位與會代表,以期拋磚引玉。
一、檢察官之定位:
㈠思考的基點:
1. 如同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内之國家作用,當屬廣義司法之一」,係依檢察官之職權内容據之肯認其司法屬性,而非自先確定其是廣義的司法官切入,再引伸出應負有如何之職權。因「司法官」只是名稱,而非内容,只是符號,而非目的。
2. 若將檢察官界定為司法官,則在訴訟上被告將處於與法官及檢察官對抗局面,為使法官擔任中立判斷之角色,檢察官應確立為訴訟當事人之地位,若為司法官則與當事人地位適相矛盾。
3. 為跳脫「行政官」或「司法官」標籤之爭議,應回歸檢察官在刑事司法扮演何種角色,行使何種職權基本面予以考慮。
4. 將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即能摒除外界對檢察權行使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