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員大家好,我今天針對1-4要討論的內容有提出兩個提案,要和大家一起來討論。
因為相對……在2010年的時候,我是因為這個鑑定報告,就被以「不排除」把我判罪,然後定案。後來也是因為有偵測到21組的鑑定以後,我又變成判我無罪、排除我。那相對這樣子的一個過程,我很清楚我沒有做這件事,可是法院每次開庭的時候,我都有跟法官講說我真的沒有,那其他人也都說我離開了,結果在場的人都說我沒有做,但唯一不在場的法官卻認定我有罪。那之後我跟法官請求要再驗DNA,但法官沒有同意。
後來律師幫我提出了再審,我很幸運遇到了一個願意調查的法官,「加驗6組」排除我,法院開啟再審、改判我無罪,但我的平反真的是我個人的運氣,我相信台灣很少人有這個運氣,所以當時沒有人相信我可以平反,所以很多朋友在那個時刻背叛我。
那在去年,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定讞後DNA鑑定條例」,在顧律師和刑事鑑識中心主任程曉桂的對話中,才知道原來我的案件有機會再做鑑定,只是因為剛好有「剩下一點點」,那如果今天沒有剩下來的話,我的就變成了一個沉案。所以說,證物的保管……監管制度,和判決後證物的保管制度來建立,應該是很……相對是很重要的一個事情。我目前在接觸到了一個個案,他是在我的案件以後。他在2014年 ...